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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协会

一、行业协会介绍

济南市章丘区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成立于2018年,由章丘地区从事铁制手工产品及相关配件的加工、销售公司,品牌营销策划企业,原料、设备供应商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现现有会员33家,会址设在济南市。协会成立以后,制定了章丘铁锅的行业发展规划及章丘铁锅团体标准,对章丘铁锅的技术标准作出明确的定义,推动了“章丘铁锅”地理商标注册登记。

二、发展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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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8日,章丘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在济南世茂广场举办“献礼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三万六千锤现场展演”活动,该活动被央视1、2、4、13套同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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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期间,章丘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举办“致敬英雄,欢迎回家”爱心公益活动,致敬山东援湖北医疗队的战疫英雄,向最美逆行者赠送章丘铁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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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初心,再铸匠魂”,2020年度章丘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技能大赛在济南章丘成功召开,比赛取得圆满成功,宋西坤师傅晋升为三环级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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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原副部长项兆伦一行到章丘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调研。

三、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31-82822025

协会联系人:丛健生

手机号码:18615272031

四、济南市章丘区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市章丘区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章丘传统铁制手工产品及相关配件的个体、加工、销售公司。品牌营销策划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铁匠手工艺产品行业同行,维护铁匠手工艺者的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职能,促进本地区铁制品手工艺行业加快技术进步,持续做大做强。推动该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通过监督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帮助手工艺者进行正规有组织的管理,使该行业的生产更好的符合国家政策发展需要,保护章丘铁匠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真正从事铁匠手工艺者利益,共同努力促进章丘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章丘区龙山办事处济青路1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

(一)积极推进铁匠手工艺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及时总结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振兴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及调整改组的方针政策建议;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对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和整理工作,同时持续有效的推动从事铁匠手工艺品销售的企业持续宣传推广和稳定发展。配合政府制定行业规划;

(三)贯彻国家标准,制定行规行约,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四)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整体素质;

(五)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制定和管理协会的相关产品分级与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示会等,并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七)行业协会所拥有的相关商标或认证的使用授权管理,包括标识统一制作,发放规则制定,抽检协会成员产品,打击市场中相关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伪造协会拥有的商标标识的企业及个人。

(八)对入会单位或个体进行铁匠手工艺匠人的技术考核,及考核标准的制定与公示。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部门;

(四)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遵守契约精神,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对行业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及造假的行为;

(五)单位必须遵守行业协会的质量标准要求,不允许存在以低价低质恶性竞争和因市场波动恶性哄抬行业产品物价的行为;

(七)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八)从事铁制品手工艺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备案本单位铁匠手工艺匠人名单资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铁匠匠人名单;

(二)经理事会审查认定符合入会规定考试资格;

(三)组织会员单位及个体、匠人进行公开考核与公示;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掌握的科研成果、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回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并取消其拥有的所有会员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为加强与协会的联系,也可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协会的活动,协会为宣传章丘铁匠手工艺进行集体活动时,会员单位与个体需配合应合协会安排匠人参加并有义务对活动进行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提前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会员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较强的工作热忱和奉献精神,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成员单位法人或股东,由理事会讨论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嗯,

(一)协调各会员企业、单位理事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有关单位及个人赞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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